第2种观点: 儿童四大基本权利如下: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如学习超时,孩子睡眠不足,就是侵犯生存权;2、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如学会欣赏孩子的胡说八道,因为孩子是一个未成熟的状态;3、参与权,一切跟儿童有关的事情,他都有参与的权利,大人要尊重孩子提出的合理部分;4、受保护权。儿童是未成年人,要保护他,使他远离伤害。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国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法律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七条 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 第 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