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3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相关内容。该制度旨在通过浮动交强险费率,鼓励酒驾者遵守交通规则,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目前,共有12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这一制度,其他省区市则正在进一步论证和制定中。具体浮动标准包括:上年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上年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法律分析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自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以来,截至现在,共有北京、内蒙古、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安徽、广西、海南、四川、甘肃、青海等12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这一制度。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全国范围内执行据悉,除北京等12个已经开始执行的省(区、市)外,其他省(区、市)的联系浮动制度正在进一步论证和制定中,待正式公布后开始实行。具体的浮动标准是:上年(指上一个保单年度)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上年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5%。对于主动接受酒后驾车处罚的,其交强险的费率将调低5%左右;对于不主动并且超过年度保险接受处理的,其交强险的费率将以顶额的费率收取;对于没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其交强险的费率维持不变。二、经济杠杆提升酒驾成本新规的威力在于充分发挥机动车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让酒驾的违法成本更高,惩戒力度更大,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上了一道“保险杠”。根据有关规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保监局和省级机关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确定。2009年以来,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酒后不开车的观念也在深入人心。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国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5%。1、有异议可向复核据了解,投保人对《费率浮动告知书》上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保险公司将出具《交通违法行为异议处理联系单》,并提示投保人持机动车行驶证和《交通违法行为异议处理联系单》向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查询复核申请。经复核变更原处罚决定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修正后的交通违法情况予以承保;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变更的,保险部门应对多收的交强险费率退还投保人,维护投保人的权益。由于交强险是以机动车作为收取对象,也就是说,处罚是认车不认人,与以往的酒驾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因此,借车给别人的私家车主要小心了,哪怕违规的是真正开车的人,埋单的也只能是车主本人。此外,新规明确规定,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才处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批减相应机动车的保费。为配合制度的实行,各保险公司将逐步取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面停止使用,摩托车因而也将全部纳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应交强险费率浮动。2、严重违法有望纳入费率3、浮动范围据交警部门透露,酒驾、醉驾与交强险挂钩只是一个开始,今后交管部门还会与保监局进一步研究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与交强险、商业车险费率联系浮动的相关规定。例如:客车严重超员、货车严重超载、高速路上违规调头、严重超速等,都将会与交强险、商业险挂钩,希望通过此举能不断增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辅助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另外,交强险60%的浮动上限也不会一成不变,可能会提高到100%,甚至更高,也就是说以后交通违法行为的代价会更大。希望广大交通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做个文明交通人。拓展延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旨在促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该制度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减轻保险公司的财务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实行该制度可以提高被保险人的责任意识,促使被保险人更加重视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最后,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综上所述,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可以有效促进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结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共有12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这一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充分发挥机动车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让酒驾的违法成本更高,惩戒力度更大,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上了一道“保险杠”。对于有异议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将出具《交通违法行为异议处理联系单》,并提示投保人持机动车行驶证和《交通违法行为异议处理联系单》向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查询复核申请。对于严重违法的酒驾者,有望纳入费率浮动范围。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