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玩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哪一年开始父母有案底对子女有影响

哪一年开始父母有案底对子女有影响

来源:爱玩科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父母有案底对孩子的上学没有影响,但是对于工作特别是需要政审的一类的工作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对于大多数其他工作的影响不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孩子影响为,孩子考公务员和当兵是可能无法通过政审。政审指政治审查。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前科后,会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不能通过政审,就无法通过公、当兵、到银行、国企、事业单位上班,无法考入军校和警校。有刑事案件的人无法从事的工作1、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2、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4、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5、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6、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7、司法鉴定人员:《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四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