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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立案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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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收到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后,按以下情形处理:1.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证据内容充分有效的证明其本身或其所监护的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或强制被执行人实施其种行为会直接侵害其利益的,即异议成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标的或标的物属可分开的行为或财产的,对异议成立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对没有异议部分不停止执行。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执行标的或标的物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则异议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对只提出异议、不能举证的,即案外人虽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是明显不能成立的异议,可以采用简易的处理方法,即口头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对执行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数额较小的一般财产提出异议,且其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口头裁定驳回异议;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有效证据,认为异议成立的,也可口头裁定中止对该项财产的执行,把财产发还给异议人,并将口头裁定记入笔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衍生问题:强制执行是怎么规定的强制执行的规定有:1.可以向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支付令);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经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的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2. 应当申请执行的: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3.申请执行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第2种观点: 一、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包括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应当向本院立案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当事人或继受人、执行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2、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作出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受理。3、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提起执行异议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在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或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主要包括:(1)不受理执行申请或受理不当的执行申请;(2)执行行为拖延;(3)执行措施违法;(4)执行处分不当。三、案外人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2、提起异议的时间,案外人应当在人民对涉案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终结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受理。3、提起异议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提起异议的事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权利。主要包括:(1)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2)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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