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原告撤诉,只是说明这一诉讼行为的终结。不涉及到其它权利、义务的变更。2、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也不用再进行应诉。3、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原告有可能另外再行起诉被告。4、如果是原告上诉以后又撤诉,那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一审判决结果执行就是撤诉就是原告起诉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动撤回自己的起诉,不再要求对自己和被告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撤诉在一审和二审中都可以发生。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原告申请撤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申请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任何人都不得强迫他人撤诉;(2)申请撤诉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人民提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3)撤诉必须在宣告判决前提出;(4)允许撤诉与否由人民决定。一般来说,对于合法自愿的撤诉人民应当准许,但是对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人民可以不准撤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四十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3种观点: 撤诉,就是原告在起诉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动撤回自己的起诉,不再要求人民对他同被告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撤诉在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都可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有原告的撤回起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有上诉人的撤回上诉。撤诉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申请撤诉是指原告(包括上诉人,下同)向人民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或上诉,这是他对于向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对此作出裁判的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申请撤诉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起诉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撤诉也应是原告的诉讼行为。被告除提起反诉外,不得为撤诉行为。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撤诉。诉讼代理人申请撤诉时,必须经原告特别授权。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2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提出申请。原告撤诉,必须向受诉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对于口头申请,人民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这是人民作出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的根据。3.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人民宣告判决之前提出。从起诉到宣判之前这段时间,原告可以随时申请撤诉,而的判决一经公开宣告,就丧失了申请撤诉的权利。宣判后,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改变判决。这时,不能再去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由人民进行审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并不立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人民必须对撤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看原告撤诉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撤诉,决定权在人民。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准许撤诉,什么情况下不准许撤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撤诉终究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基于处分原则产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诉,都应当准许,不应当任意当事人行使撤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