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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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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是警告和罚款。如果有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地方行规可以设定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2种观点: 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前款规定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前款规定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够设定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性或者惩罚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从业”三点行政处罚种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2种观点: 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前款规定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前款规定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是警告和罚款。如果有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地方行规可以设定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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