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健康证明,如医疗报告、检查报告等,以评估投保人的风险等级,决定是否接受保险申请及保费的高低。然而,如果保险条款中未明确规定需要提供更多医疗证明,则投保人无需提供。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诚信、公平、合法的原则,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风险等级决定是否承保。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与投保有关的健康证明、医疗报告、检查报告等,但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应当及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综上,如果保险条款中未明确规定需要提供更多医疗证明,则投保人无需提供。但如果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投保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供。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遵循诚信、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多份重疾险是否能规避不如实告知风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依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购买险种前必须如实告知患病情况,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五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对方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发生重大困难的,受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三十二条:《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本法不相抵触的,适用《合同法》。因此,购买多份重疾险并不能规避不如实告知风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前应如实告知患病情况,否则保险合同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