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直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市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